助力企业走出去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进一步完善

摘要:境外所得税税制完善后,助力走出不仅在原来单一的企业去境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基础上增加综合抵免法,并赋予企业自行选择的得税权利;同时将境外股息间接抵免的层级由三层调整到五层。

助力企业走出去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进一步完善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张智 北京报道

随着企业走出去的收抵善不断推进,税收在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免政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方面发挥了的策进作用,相关税制也在不断完善中。步完

2月27日,助力走出国家税务总局举行2018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企业去境就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进行了解读。得税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是收抵善指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在境外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国内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免政办法。这是策进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能够有效降低我国‘走出去’企业的步完税负。”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介绍。助力走出

据了解,今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此前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但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很多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需要专门架设中间层企业,现行抵免不超过三层的限制难以完全适应企业“走出去”的实际情况。

境外所得税税制完善后,不仅在原来单一的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基础上增加综合抵免法,并赋予企业自行选择的权利;同时将境外股息间接抵免的层级由三层调整到五层。

“这使得企业的抵免更加充分,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更好地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刘宝柱说。

据国际税务司副司长黄素华介绍,为更好地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服务,帮助企业规避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税务总局最近发布多项公告,对多项国际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文件,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享受优惠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税务总局还单独发布公告,明确相关配套征管制度,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不仅如此,为更好地适应形势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陈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