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5月1日起施行

  3月29日,金融监管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总局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发布法月推进严格公正执法,行政维护行业秩序,处罚裁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发布,权实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施办施行

  《办法》全文共计四章三十二条,日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金融监管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总局实施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处罚法定、发布法月过罚相当、行政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处罚裁量二是权实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施办施行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人员责任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认定、计算方式等。四是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办法》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这一《办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案件或者重大风险事件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

  (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

  (四)不依法配合监管执法的;

  (五)同一责任主体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五年内,再次实施违反同一定性依据的同一类违法行为的;

  (六)机构内控严重缺失或者严重失效,违法行为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群体性特征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或者违法业务占比较大的;

  (八)诱骗、指使或者胁迫他人违法或者代为承担法律责任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检查人员或者其他监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其他情形。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陈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