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保障范围、降低起付标准!珠海医疗救助新政施行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保障标准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范围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降低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全部纳入救助,对珠海市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标准、起付救助待遇、珠海服务管理等政策进行了规范完善,医疗进一步强化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新政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施行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有关通知。保障标准

重新界定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保障更精准

《通知》明确,降低救助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标准调整为符合《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起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同时现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的珠海相关条款不再执行。调整后,医疗致贫因素综合考虑医疗、新政教育、残疾康复、因灾或因意外等致贫因素,支出型困难家庭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更多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将纳入救助范围,进一步提升精准救助水平。

提升医疗救助待遇保障水平,保障更充分

《通知》进一步提升医疗救助待遇保障水平。

一是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救助范围,与现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相比增加了超医保支付标准(不含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等符合基本医保“三大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同时将纳入首次救助和二次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进行了统一。

二是降低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二次救助起付标准。由于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由按家庭累计变为按个人累计,为充分发挥二次救助作用,将二次救助起付标准从4万元大幅降低到2万元,同时明确二次救助起付标准为首次救助起付标准和首次救助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门槛进一步降低。

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服务,保障更有力。

《通知》明确,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联网结算,在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纳入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此外,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医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备案后执行我市救助标准;若未按规定转诊的非急诊抢救临时外出就医,其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热点问答

问:什么是医疗救助?

答: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后,仍难以负担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问: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按困难原因分为收入型、支出型。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为纳入本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管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为符合《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问:救助对象的规定有什么变化吗?

答:根据广东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第六条规定,将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调整为符合《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同时,明确重病患者标准为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发生的符合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达到救助起付标准1万元的家庭成员。

问:纳入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有调整吗?

通知扩大了纳入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救助范围,与现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相比增加了超医保支付标准(不含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等符合基本医保“三大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同时将纳入首次救助和二次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进行了统一。

问:医疗救助待遇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省医疗救助政策,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由按家庭累计调整为按个人累计,其二次救助起付标准,从4万元降低到了到2万元,首次救助起付标准维持为1万元;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起付标准无变化,首次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二次救助为1万元。

问:哪些医疗费用不在医疗救助范围?

答: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已由各种保险、其它机构或部门赔付的医疗费用;
(七)未经核准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达到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自医疗机构通知或要求之日起,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九)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其他费用。